计量校准考核稳定性,有哪些具体要求?

计量校准标准评估对稳定性的要求在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之中,可能找不到与测量标准的稳定性,直接对应的不确定度分量。因此,很难对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提出明确的量化要求。但问题是,测量标准的稳定性会明显影响测量结果,也就是说,它无疑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有作用,但却可能隐含在其他不确定度分量之中。因此,标准评定对计量校准标准稳定性的要求是一个不易确定的问题。

即使在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之中,直接存在由计量校准标准的稳定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也不能将不确定度的大小作为评定的依据。因为稳定性引入的不确定性是不同的概念,所以不能拿来比较。稳定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比稳定性本身的测量不确定度要小得多,因此不能用来判断稳定性是否合格。

如果计量标准在使用之中采用公称值或示值(即在使用时没有修正值,或称“级”使用),则被测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果测量标准采用实际使用值(即与校正值一起使用,或者说根据"等"使用),则测量的稳定性应小于校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

应该说,这个规定是比较宽松的。正常使用情况之下,测量标准的稳定性一般不大于这个值。如果在正常使用情况之下,计量标准的稳定性有可能大于此值,则表明原法规规定的检定周期或再校准间隔时间不合理。

如果测量标准可以验证或校准多个参数,则应检查每个参数的稳定性。如果测量标准可以提供多个标准值,建议选择三个或四个有代表性的值进行稳定性评价。

如果有关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对这类计量标准,已规定了稳定性评定方法,也可采用规程或规范之中给出的方法进行测量和判断。

计量校准稳定性评判不合格的处理方法计量校准稳定性评评判的难点在于,计量校准标准所提供的标准值是由上级部门提供的,因此原则之上只有上级部门才能较准确地测量出测量标准所提供的标准值的变化。

计量标准考核之中,要求建设单位每年对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进行一次考核。主要原因是可以及时发现,由于一些偶然的原因,计量标准所提供的数值有较大的变化。

如果计量校准稳定性评判结果不符合要求,必须查明原因稳定性测量结果变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测量标准的漂移和主要配套设备示值误差的变化,检定标准值的漂移,也可能仅仅是由于稳定性的测量不确定度大引起的。

通过稳定性评定发现计量校准标准的稳定性不符合要求时,首先要检查整套计量标准装置中的所有配套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和规范的要求,从而排除计量校准标准装置之外的其他因素。

最重要的是,计量校准标准应送上级部门再次检定或校准,并使用上级部门提供的最新数据。不管计量校准标准的量值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安全起见,此时应缩短计量校准的检定或校准周期。如果测量标准的值发生重大变化,稳定性评估的次数也应该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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